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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发布作者:程功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1-30

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1.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纠纷的区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股东资格相关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案由,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及请求变更公司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该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持股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及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当股权转让或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予以变更,否则,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由于股东名册关涉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作为独立的案由。主要包括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发生的纠纷、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发生的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该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变更公司登记关涉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作为独立的案由。此外,该案由主要对应《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情形。


2.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纠纷的管辖

由于三个案由均与股东资格及其权利行使相关,因此,在管辖上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


3.请求权基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条、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第73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9条、第1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


上述请求权基础规范,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纠纷均可能涉及,这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第73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9条、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第23条。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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