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二阶段性: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3、再审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1)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裁定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注意: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3)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07条、208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⑭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提示: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①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②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同上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②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①抗诉:“上抗下”模式
②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模式
(3)检察建议的类型梳理
①再审检察建议
②执行检察建议
③对人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5)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
1.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如果有审判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等违反程序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则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声 明
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所供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