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功案例分析
一、程功经办案情简介及办理经过
原、被告并不认识,2019年9月9日原告到某地探望女朋友时,被告多方拦截阻挠,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追求原告女友,原告及其女友返回老家后并未过多关注被告。但被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原告和女方的居所地,并伴随短信威胁,直到原告和女友搬至某公寓,被告带人围堵并且通过向原告朋友发送不实信息、贴吧等诸多方式歪曲事实诽谤原告。以上行为给不明大众错误误导,致使原告人格、名誉评价降低,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大河报登报公开赔情道歉,以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程功案例处理结果
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七、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三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自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千停止对原告某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百度贴吧“某吧”内发布向原告某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某阳名誉的文章,该文章应经本院审查同意。
二、被告某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某阳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涉案典型问题程功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四、案例小结与程功办案体会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赞扬的。但公民在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也要针对自己的情况谨慎而行。法律在规定公民的权利的同时,也对侵权的构成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就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在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注: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七、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