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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分析

发布作者:程功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2-18

一、程功经办案情简介及办理经过

被继承人李某系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1997年参与购买医院职工住房,2016年11月11日因疾病去世。被继承人与被告一仝某系配偶关系,共有子女三人(长子李某一、长女李某红、次子李某二),生前被继承人与2016年10月22日自书遗嘱载明:本人现有财产郑州市黄河路X号X号楼的房屋交儿子李某二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仝某、李某红未对遗书提出异议。李某一对继承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遗留的房产有继承的权力,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后因双方对遗产继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二将仝某、李某红、李某一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X号X号楼的房屋归原告李某二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程功案例处理结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位于郑州市黄河路X号X号楼房产为被继承人李某与被告仝某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因原告、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被告均享有上述遗产的继承权,鉴于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10月22日出具的《遗书》表示郑州市黄河路X号X号楼的房屋交由原告李某二继承且被告仝某、李某红亦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故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原告继承。同时,被告仝某出具《生前留言》表示把涉案房产中属于自己二分之一部分自愿赠送给原告李某二所有,现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单位房改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本院考虑涉案房屋的现状,判令由原告李某二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原告可在条件具备时再主张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位于郑州市黄河路X号X号楼的房屋由原告李某二占有、使用。二、案件受理费16898元,由原告李某二负担。

三、涉案典型问题程功说法

本案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遗产继承问题,其中涉及涉及到继承人的顺位问题,也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

在继承人的顺位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在有遗嘱继承的时候,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如何确认呢?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案情小结与程功办案体会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此表示认可,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然生效。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关于遗产继承、赠与的问题越发的突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其遗产应该由谁继承,应该如何继承成为了大多数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点有: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注:法条援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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