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功经办案情简介及办理经过
我所受出租设备方邓某的委托,请求支付出租的设备受损的损失及相应费用。以下为案情梳理。
邓某在2018年7月7日,经案外人李某介绍将一台小型挖掘机(38维克诺森)出租给了某轩公司。在2018年8月1日该挖掘机在某轩公司施工的“郑州市碧桂园园区高新区项目高压线路迁改隧道施工工程”工地被雨水灌入隧道而淹没损坏。该工地的承办方为某电建公司,施工方为某泽公司,某轩公司为该工地的劳务承包方。2018年8月8日,邓某和某电建公司、某泽公司、某轩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情况、统计损失,确认现场留有影像资料,制作了损失报告,该报告中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2018年11月5日,邓某在某轩公司出具的结算书上签字,结算单载明“一、作业全班单价1300元;二、作业票7.20-7.29日;三、票面统计结算总款20650元;四、已付10650元;五、结余10000元(欠条)。7.29邓敏,并加盖被告某轩公司公章与财务专用章。下方载明:六、综上结算费用已清,互不相欠,欠条已作废,暂时没收。邓某,2018年11月5日”。2019年5月23日,由某电建员工及邓某和其它不知身份人员签字确认了挖掘机的相应损失为38万元。2019年6月25日,某轩公司以某电建公司和某泽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过挖机的赔偿费用。
在接受邓某委托后,以某电建公司、某泽公司、某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轩公司赔偿原告挖机设备损失38万;2.判令被告某泽公司、某电建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程功案例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损失24万元;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涉案典型问题程功说法
本案是很常见的设备租赁合同,只不过行业背景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内,所以涉及的关联方比较多。在该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租赁合同中相应的损失由谁承担?要找准赔偿义务人,谁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列明被告的依据?最后的判决中为什么只单单判决某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第一,关于该租赁合同中相应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该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租赁物为挖掘机。该租赁合同的双方分别为邓某和某轩公司,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作为承租方支付了租金;作为出租方履行了交付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合同双方均履行了义务,则该租赁合同成立。该案中出租人将挖掘机及工人交付到某轩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时,就已经完成了租赁物的交付,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某轩应对该租赁物妥保管,应该承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损失。
第二,本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的问题。本案中某轩公司开闸口将该租赁物下到5+1 措施井进行施工作业,在2018 年 8 月 1 日中午 11 时许, 强降雨持续,导致施工暗挖区5+1措施井雨水淹没地面, 雨水灌入隧道,隧道涉水深度2米左右,某轩公司租赁的该挖掘机被水淹损坏。所以该租赁物的交付是在地上交付,该租赁物交还也应该在地上归还,所在该租赁物在5+1 措施井内损坏的责任应该由某轩公司承担。
第三,本案中为什么会将某电建公司和某泽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该案的租赁物是在某电建承包的工地施工中被雨水浸泡而遭受损失的,而某泽公司是某电建的分包承建方,本案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某轩公司正是与某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且某电建提供的证据证明租赁物遭受损失的地方存在施工隐患,对此某电建与某泽公司都是知情的,虽然其租赁物受损系因突降暴雨所致,但是因施工条件不符合规定是该租赁物损失的重要原因,因为原告租赁物出租方邓某无法确认工地施工方和管理方的责任划分,所以将某电建公司和某泽公司与某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是较稳妥的做法。
第四,法院最后的判决是以某轩公司承担原告邓某的租赁物的损失。判决的依据是对租赁物出租方的交付地点应于归还地点相同,在承租方未将出租物归还到相应地点且出租方未认可解除租赁的情况下,承租方某轩公司占有出租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某轩公司承担;而且某电建公司对该租赁物的损失已经在另案中对某轩公司进行过赔付。
四、案例小结与程功办案体会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该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一种,租赁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现实中,很多合同纠纷的起因就是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所以出租方和承租方在遇到问题时有多很意见不一致,导致合同相对方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主张权利,这就成了很多类似案子的出现。提倡全民学法,能够很好的减少此类诉讼,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制定汇总了很多与生活切实相关的规范,让全民学法有了更大的动力。
注:法条索引
对涉本案胜诉的重点法条进行罗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